[討論]2010第一屆高雄港都盃全國羽球錦標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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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第一屆高雄港都盃全國羽球錦標賽競賽規程
一、主 旨:響應政府提倡休閒活動,普及羽球運動,提升羽球運動水準
二、指導單位:行政院體育委員會、高雄市政府、中華民國羽球協會
三、主辦單位:高雄市體育處、高雄市體育會、高雄縣體育會、
高雄市體育會羽球委員會、高雄縣體育會羽球運動委員會
四、贊助單位:
五、協辦單位:臺灣省體育會羽球協會、台北市體育會羽球委員會、
各縣市體育會羽球委員會
六、比賽日期: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(星期三)至8月22日(星期日)
七、比賽地點:高雄市立中正技擊館四樓東西館(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96號)
TEL:0932728060
行車:南下中正交流道右轉轉角即到。
搭車:高捷橘線-技擊館站下
八、開幕時間:中華民國99年8月21日上午10時
九、開幕地點:高雄市立中正技擊館(四樓東館)
十、比賽組別:(一)團體組:(非高雄縣市球員限報乙組,外縣市國二男生【含】以下限報丙組)
【1】團體乙組(中華羽協認定男子甲組以外球員均可報)
【2】團體丙組(男子甲、乙組以外球員均可報名)
【3】團體會員組(男子甲、乙、丙組以外球員均可報名)
【4】機關團體組
(二)個人組:(國小報名年級以99年9月開學的級別為報名年級)
【1】公開組男子單打(獎金)
【2】公開組女子單打(獎金)
【3】公開組男子雙打(獎金)
【4】公開組女子雙打(獎金)
【5】公開混合雙打(獎金)
【6】男子雙打70歲組(須年滿30歲及限報甲組球員1名)
【7】男子雙打80歲組、90歲組、100歲組、110歲組
、120歲(以上各組球員須年滿40歲)
【8】高中組男單、男雙、女單、女雙
【9】國中組男單、男雙、女單、女雙
【10】國小四年級組男單、男雙、女單、女雙
【11】國小五年級組男單、男雙、女單、女雙
【12】 國小六年級組男單、男雙、女單、女雙

十一、參加資格:
(1)凡熱愛羽球人士皆可報名參加,每人限報2組。
(2)大學院校體保生、高中男生限報團體乙組及個人公開男子雙打,高中女生限
報團體丙組及個人公開女子雙打。
(3)國小組個人賽高年級不能降組打低年級,低年級可以跨組打高年級。
(4)就讀高雄縣市大學院校學生可報團體會員組。
十二、報名手續:
日 期:即日起至99年7月30日(星期五)止(郵戳日為憑)
地 點:高雄市苓雅區復興二路174號 高雄市體育會羽球委員會
(07)3348585 0932728060 副總幹事:盧雄光先生
報名費:團體組新台幣壹仟貳佰元、個人單打新台幣參佰元、
個人雙打新台幣伍佰元、公開男女雙打新台幣陸佰元。
報名費請於報名時繳交、一律繳交現金(通信和現場報名皆可)。報名表採單打(雙打)一人(組)一張以便彙整,務必填寫聯絡人及電話號碼,以便字跡不清時得以查詢。
十三、領隊會議及抽籤:
﹝一﹞時間:99年8月9日(星期一)下午5時。
﹝二﹞地點:高雄市立四維羽球館(高雄市苓雅區輔仁路89號)。
TEL: 0932728060
﹝三﹞缺席者由大會代抽,(抽籤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球員名單)各隊不得異議。
十四、比賽用球:
十五、比賽辦法:
(1) 本比賽採用中華民國羽球協會公佈之最新羽球規則。
(2) 團體組每隊限報8人,採三點雙打制先勝二點為勝,中間不得輪空,若有
空點,只可排於最後一點。
(3)團體組及個人組採新制31分壹局(平不加分)定勝負(16分交換場地)。
(4)比賽賽制視報名隊數決定,於抽籤時宣佈。
(5)如採循環賽時,積分算法如下:
(1)勝1場得2分,敗1場得1分,棄權0分,積分多者為勝。
(2)2隊積分相等,勝者為勝。
(3)3隊以上積分相等,以該相關隊比賽結果依下列順序判定:
A、(勝點和)÷(負點和)之商,大者為勝:如相等則以
B、(勝局和)÷(負局和)之商,大者為勝:如相等則以
C、(勝分和)÷(負分和)之商,大者為勝:如相等則以
D、由裁判長抽籤決定之。
(6)比賽時務必攜帶貼有相片文件正本或服務識別證以備查詢,若提不出證件者,裁判可判其棄權。
(7)如有冒名頂替者,除取消其比賽資格外,該隊以棄權論。
(8)抽籤後不得再更改球員名單。
(9)參賽球員逾比賽時間五分鐘不出場者以棄權論。棄權後之其他賽程不得再
參賽(時間以大會所掛時鐘為準)。如遇賽程提前時,請依大會廣播出賽,
如有特殊事故得依賽程表時間出賽,並不宣判棄權;但如遇賽程拖延,經
大會廣播出賽二分鐘內仍未到場比賽者,即宣判棄權,不得異議。
十六、獎勵:
1、公開男子單打、公開女子單打、公開組男子雙打、公開組女子雙打、公開混合雙打:第1名獎金新台幣10000元、第2名獎金新台幣 8000元、第3名獎金新台幣6000元、第4名獎金新台幣3000元
2、其他組別視報名隊數擇優頒發20組以上取4名;30組以上取6名;
40組以上取8名:團體組頒發獎盃及獎品;個人組頒發獎狀及獎品。
十七、抗議規定:
(1) 對球員身份有疑議時應於球賽開始雙方列隊時提出,經雙方檢查身份證
件,如有不符者則判定該點為空點。
(2)如有抗議事件,除當場口頭抗議外須於事實發生後三十分內具正式抗議書
經教練簽章,送大會審查。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二仟元整,以大會之判決
為終結,不得再抗議。若抗議成立,保證金退回,不成立保證金沒收,不
得異議,抗議時間內球賽不得停止。
十八、若有未盡事宜得由本會另行公佈實施之。
十九、本規程經奉核後實施。
高雄市體育會羽球委員會網址:

http://163.32.177.7/dyna/menu/index.php?account=t333

 *規程doc
http://163.32.177.7/dyna/pub/downfiles. ... count=t333

*報名表doc
http://163.32.177.7/dyna/pub/downfiles. ... count=t33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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